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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带孩子来大连入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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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00:23: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一、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主城区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人员)。
  (二)50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专项技术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教师,其中特级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获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二、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
  (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三、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条件的。
  (二)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35周岁以下,确属需要且当地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的中专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
  (四)经新城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毕业生或急需专业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卫星城,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和新城区条件的。
  (二)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45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
  (五)经卫星城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五、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的干部,可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执行上款规定调入中央和省驻连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调、迁入: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二)分居3年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拟调入一方在新城区、卫星城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允许调、迁入主城区。
  (四)拟调入一方无接收单位,但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允许调、迁入配偶所在地。
  (五)在本市一方系1级残疾人或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1年以上的。
  
七、本市离退休人员、本市在职干部和职工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或经批准来连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调、迁入1名子女。
  
八、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3名、亚洲体育比赛前6名、世界体育比赛前8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有接收单位的,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大连籍的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九、国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总部或销售、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经批准的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十、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迁入:
  (一)夫妻互相投靠,进入主城区的,结婚8年以上;进入新市区的,须结婚5年以上。
  (二)“三投靠”人员进入卫星城及其小城镇的,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三)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
“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人口的,户口迁入城市时一并办理“农转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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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21 00:24:00 |只看该作者
购房落户标准

   (一)购买商品住宅的:

1、在市内四区购房,购房款达到7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1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2、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房,购房款达到4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8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3、在金州区、旅顺口区购房,购房款达到2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5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4、在其他县(市)购房,购房款达到1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3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二)购买公建、办公写字楼或其他生产经营用商品房,并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

1、在市内四区购房,购房款达到15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15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2、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房,购房款达到10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10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3、在其他县(市)、区县房,购房款达到6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6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其本人购房落户的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下浮5%、7%、10%。

(四)同一购房者在半年时间内在同一地区购房两处以上,累计购房款达到上述标准,可按本通知精神办理落户手续。

四、购房落户程序

(一)购房者应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居民身份证等文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和所有

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购房者应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起6个月内,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学历证明、计生部门证明、没有犯罪记录公

证书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购房者与申报户口者关系的公证书等文件向商品房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购房者6个月内没有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落户请求。

五、经审批同意迁入落户的人员,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六、购房者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申请落户。

七、购房者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新建商品房3年之内不得转让。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购房落户标准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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